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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庆中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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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85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(二)

翰林院的动作很快,很快就搜集了相关的材料送达朱载坖的案头,朱载坖和朱翊釴父子两人在处理完政务之后仔细查阅这些资料,其实明法科从设置之后的变化并不大,主要就是在王安石变法的时候实施了大规模的变化。

按照唐代和北宋前期的制度,明法科主要的考核科目是朝廷法条和儒家经典,对于朝廷法条的考核范围主要是:“明法试律、令各一部,通过帖和策的方式考察,律、令各试十帖,律策七条,令策三条。合格标准为:识达义理、问无疑滞者为通;粗知纲列,未究指归者为不通。全通者为甲第,通八已上者为乙第,已下为不第。”

除了朝廷的法条之外,明法科也要考察儒家经典,只不过难度比之明经科要稍微简单一点罢了,而且明法科的出仕官品确实不高,按照唐宋规定,进士明法出身的,甲第,从九品上;乙第,从九品下。比之明经科尚且不足。

和唐宋其他诸科一样,明法科及第之后也还是需要吏部考试的才能够觉得是否能够做官的,吏部以身、言、书、判四项来考察,具体标准也有规定:“凡择人之法有四:一曰身,体貌丰伟;二曰言,言辞辨正;三曰书,楷法遒美;四曰判,文理优长。四事皆可取,则先德行;德均以才,才均以劳。得者为留,不得者为放。

但是到了王安石变法的时候,情况发生了变化,王安时比较重视明法科,再他的改革之下,新科明法则依试法官的方法,只试《刑统》大义和断案,排除了儒家经典,而且明法科的地位也得以提高了,按照王安石所制定新科明法的出仕规则,新科明法中者,吏部即注各州司法参军,叙名在及第进士之上。

这下是大大提升了明法科的地位,使得明法科的地位超过了进士科,仅次于制科,所造成的结果也很简单,按照宋史的记载:“异时士人未尝知法律也,及陛下以法令进之,而无不言法令。”大量的士子开始学习法律,想要走明法出仕,不过随着新法的废弛,明法科还是回到了诸科最末的地位。

朱载坖就此事和太子朱翊釴讨论起来了,朱载坖问道:“太子以为,王安石的新科明法最终为何失败呢?”

对于王安石的新科明法,最终为什么失败,太子朱翊釴的看法是和王安石的新政一样,最终由于反对的人太多,不得已被取消了,确实,王安石的新科明法实施之后,反对的声音是一直不断。

当时人认为士之末者,乱世之事也,他们纷纷向朝廷上疏称:“进士科上可以陈皇王之事,述道德之任,试于贤良诏是也;下可以通经义之精,服诵习之劳,应礼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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