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隆庆中兴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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第1691章 分科取士擢人才(八)

张居正当然是闻弦歌而知雅意,明白了朱载坖的意图,朱载坖从即位以来,对于大明朝廷的内外官制进行了重大的调整,但是大多是因事而设,如因为开海,设立海关总署衙门和相应的分司、缉私水师等部门,为了整顿盐政,而设立总理盐政衙门等,包括在地方设立的一系列官署,如巡检司,在县增设县尉等,比较零碎散乱。

而在制度层面上,朱载坖并没有将之形成律令,将其固定下来,因为当时的朱载坖还没有时间在处理这些事情,现在朱载坖好不容易空出手来整顿大明的内政,自然是要将各种改革措施加以确定,以诏令的形式予以公布,而其中的重中之重就是官制,朱载坖所以首先要做的就是对于大明官制的重新厘定。

而在这一轮的新政措施中,朱载坖主要是要厘定大明的地方官制,以加强朝廷对于地方的控制,太祖朝所制定的官制已经无法保证朝廷能够有效的控制地方,朱载坖为什么之前要屡屡兴起大狱,打击地方势力,归根到底就是地方官府不得力,现在朝廷的力量已经足够了,朱载坖当然要做的就是加强地方官府的力量。

所以朱载坖命令张居正先和相关的部院衙门商量之后,形成奏疏,向朱载坖奏报之后再行定夺。

而同时,朱载坖正式下达诏书,于下一科开设明法、明算,每科取二百人,同时命令礼部制定详细的规程,用以确定考试的程序,朱载坖的诏书下达之后,果不其然的引起了激烈的讨论。

大量的官员向朱载坖上疏,认为不应当开设明法、明算两科,他们的主要论点都两个,第一是这两科是末业,和儒家治国的大道相比,这些都是歪门邪道,朝廷是用礼仪纲常治国,而不是用律法治国,所以经义自然重于律义。礼仪为本,刑法为助,在唐宋,明法科最为下科,然必责之兼经,是古者先德后刑之意也。礼之所去,刑之所取,律法只能作为巩固政权的工具,而不能凌驾儒家经典之上居于首位,否则就是本末倒置。

对于这种观点,刑部尚书洪朝选、左都御史海瑞等人都上疏予以批驳,他们认为礼仪纲常固然是朝廷的治国之本,但是法度刑杀也绝不可放松,虽然有大臣引用董仲舒的论述称:“夫万民之从利也,如水之走下,不以教化堤防之,不能止也。是故教化立而奸邪皆止者,其堤防完也;教化废而奸邪并出,刑罚不能胜者,其堤防坏也。古之王者明于此,是故南面而治天下,莫不以教化为大务;立太学以教于国,设庠序以化于邑,渐民以仁,摩民以谊,节民以礼,故其刑罚甚轻而禁不犯者,教化行而习俗美也。”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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